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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客來


  【書名】五分之四的真相(原書名:法庭魔術師)
  【作者】林正 著
  【出版】良品文化

  
【內容簡介】
  

   來源:書背。

  塞謬爾.雷波維茲,1930至1940年代美國最富盛名的頭號刑事辯護律師,曾創下連續139場一級謀殺案勝訴的紀錄。由於他擁有太多無罪裁決的驚人戰果,人們因此譽之為「法庭魔術師」。

  雷波維茲的信條是構成美國刑法基硬的「無罪推定原則」-任何人在被判有罪以前,都應該被認為是無罪的。而只有一名出色的刑事辯護律師,才能捍衛被告不可剝奪的權利。憑藉著孜孜不倦的調查、詳盡的案前準備、高超的盤詢技巧和史詩般的演講才能,雷波維茲像魔術師一般,將真相從隱蔽的角落揭露出來。……

 



  【夢醒有話要說】   5700words 

  這本書是導師推薦的,閱讀後有許多想法,是一本發人省思的書(但案例的被告名字我都不太記得了…)。

  書的原名是「法庭魔術師」,而更換出版社改版後,連帶書名也改成「五分之四的真相」。刑事案件無論在香港、美國的戲劇,都是法庭戲很好的素材。我認為,刑事案件之所以引人入勝是它得以營造出「緊張」、「刺激」、攸關「人命」的戲劇張力,甚至帶有血腥和奪取的氛圍。最終,法庭上的法官或陪審團,可以看出被告和律師詭辯的技倆,最後在所謂「正義」的司法體制下讓被告伏法。

  而此書的主角塞謬爾.雷波維茲從西元1919年至1941年20餘年間,連續139場刑事辯護案件均勝訴,這是相當困難的事情啊。美國的審判制度是陪審團制,而12位陪審團背景有所異,如何以完整的證據,說服陪審團被告是無罪,或者其情可憫予以減刑,除了技巧外,在本書中,雷波維茲律師展現他對於法律的熱衷與調查證據、沙盤推演的仔細,才造就他不敗的地位。(他唯一的敗訴是被當事人給騙了,相信當事人和他的家人是無罪的。)

  這本書給我相當多想法的啟發與思考的延伸。令人驚訝的是,跟我之前法律服務課程所撰寫的心得竟然有不謀而合之處。

 

  首先,從前幾個禮拜的新聞說起:「屏東縣高樹鄉這個家暴家庭引發的家庭悲劇,分別才十八歲和十七歲的姐弟兩人,聯手殺害親生父親後再焚屍,員警帶著十七歲兒子回家模擬現場,家屬氣得又打又罵,痛罵為什麼要殘忍殺害父親。……」(來源:Yahoo新聞

  在事件報導的當下,你的想法是什麼?

  是:「怎麼有這種喪心病狂的孩子?!」

  是:「父母養他們那麼大,真是ㄍㄟˇㄌㄧㄠ密?!(譯:浪費米)」

  是:「不知感恩的壞東西!」

  有時不得不佩服我們的媒體記者,為什麼佩服?這類的新聞過了幾天,甚至是幾小時,記者可以把事件描寫地有如小說般曲折離奇。你再看到新聞斗大的標題:「報復家暴弒父 永遠不會懂的無奈?」、「姊弟弒父命案 驚爆性侵疑雲」又做何感想?是不是萌生以下念頭:「啊…原來是這樣…」「這也難怪…」「唉…又是一個家庭悲劇…」更甚者:「◎的,人渣父親」。從憤愾的情緒,轉換或者說多了一絲絲的同情?

  然而,在古時的法律不會理會家暴或性侵等事實,法律就是:「殺人就是錯的行為,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。」當然,在任何的案件中,不能以家暴或其他侵害的行為而作為殺人的正當理由。但一個事件如果只看到表面的事實,那麼所謂「伸張正義」也是虛有其表的名詞。

  我認為所謂的「正義」只是一種相對的概念,畢竟,沒有人可以真正為「正義」做定義,我們只能就一個事件衡量是否符合正義,而在評斷的同時,是以一個相對的比較點來論斷,因此正義是相對條件的評量。

  舉這個例子,是個極端的案件,因為加害人(如果真的是加害人的話)已經承認犯行。若我們只看事情的表面往往無法參透事情背後隱藏的故事。然而,媒體傳達資訊相當地快速,在我們還沒仔細思考時,媒體就將主觀的意見塞入我們的腦中。也因為媒體善用人們的惻隱之心(或說八卦的心態),他們所傳達的資訊,往往讓案件產生未審先判的結果。一般人的通念是:只要被新聞播報、只要是被告(或嫌疑犯)就等於是犯罪的人,但被告(或嫌疑犯)只是有嫌疑、有可能犯罪的人,並非絕對是犯人。

 

  刑法中「無罪推定原則」是一個相當重要,但一般人不瞭解的觀念。因為長久以來,從高權統治到現在的民主社會,根深蒂固觀念是:警察處理的案件,是正確的。也就是說我們太相信行政體系,認為警察逮捕到的人絕對是犯人。無罪推定原則是:在法院審判結果出來之前,被告(或嫌疑犯)都是「無罪」,只要有一絲證據證明被告是無罪的,就不能審判被告有罪。在司法體系中,有能力和權力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,只有法官,而非警察或檢察官。後者是負責蒐集證據以證明被告有罪的人,但不代表他們就不會抓錯人,或者是認定事實有誤。(無罪推定原則相關報導

  此書的主角,是美國司法界相當有名的塞謬爾.雷波維茲律師(之後被選任為法官),他說得一段話相當有道理:「我對當事人的生活方式、不正常的個性、以及他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,這些我都不感興趣。我只關心他們作為普通公民,應該享有律師為自己辯護和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。我竭力想保護這些當事人,這種感情與一個醫生對待身患絕症的病人十分相似。

 

  以下是我在本書中,引發我思考的部分,加上書籍中的字句作為參考。

  (一)司法權利保障與受醫治的權利

  這點,就是我在法律服務課心得提到的部分。若是一名通緝犯在警察逮捕的過程中受傷,醫院不會因為他的身分,而對他的治療有差別待遇,因為在醫生的眼中,他只是一個病人而已,他有權利受到跟一般人一樣的治療。但一個在法庭上的被告,若無法或無能力保障自己的權利時,就不該在武器不對等的情況下接受審判,在法官未宣判他有罪之前,他都是清白的。

  雖然說一般人不懂「無罪推定原則」的道理,但對於一位法律系的學生,說不定也無法真正體會。這個原則是在法院旁聽蘇建和案時,才瞭解的原則。說實在,如果是在課堂上聽到這個理論,記憶絕對不會這麼深刻,而在法院、在實際的案例中、看到被告的情況,對於「無罪推定原則」就相對印象深刻許多!打個比方,若是你明明沒有偷東西,每個看到你的人都認為就是你偷的,然而,他們這個推論並沒有足夠的證據佐證,你就會瞭解「無罪推定原則」的重要性。

P16「對精明能幹的刑事辯護律師的需求,從來沒有比今天更緊迫過。只有能幹的辯護律師才能將清白的人們從錯誤的指控中拯救出來。每一年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堆滿了上訴狀,上訴者宣稱被剝奪了正當的法律權利和其他的合法權益。…只有機敏的律師,才能夠保障被告不可剝奪的權利。一名好的刑事辯護律師,對一名被控有罪的被告而言,其地位就像醫生對病苦的患者一樣重要。」

P70「此案的勝訴,是一個依靠孜孜不倦的工作獲取勝利的好典範。調查!調查!再調查!那些你在法庭上聽到、看到的,才氣縱橫的雄辯,都是日以繼夜,絞盡腦汁才構思出來的,有時這種工作相當枯燥。」

P482「法律的基本前提:一個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,應該假設他無罪嗎?威爾菲島上的城市醫院,在那裡,你會看到成千上萬身無分文的病人,他們甚至連最沒有經驗、最年輕的醫生的診斷費都出不起,然後你再到醫院的手術室裡去,我以前就曾經去過,在手術室裡你會看到,全紐約最好的醫生正在免費為那些救濟過日子的病人做手術。假設你看到一位長了腫瘤的病人,病情非常嚴重,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存活機會,你知道結果會怎麼樣嗎?如果醫院只把一個剛從醫學院畢業的學生稍微培訓一下,就讓他來做這個手術,你會不會覺得震驚呢?」

 

  (二)陪審團制度

  不曉得是否對陪審團制度有所誤解,以前上英美法導論時,認為陪審團決定所有的審判結果,法官只是維持法庭的秩度。在本書中,陪審團可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,但量刑方面法官似乎可以斟酌情狀,為加重或減量的決定。但我認為雙層的程序是有益處的,若是藉由法官對人、事、物的觀察和經驗的解析,對被告加重或減輕期刑,在審判品質上我認為是有正向的影響。

  無論陪審團和法官的作用是如何分配,陪審團都是相當特別的制度。因為十二名陪審團是一般人(公民),而公民來論公民的罪,是否符合專業的判斷?有專業法學知識的法官都不見得會作成絕對正確的判決,更何況是陪審團呢?別忘了,輿論的壓力也可能在法官判決中,產生影響力。陪審團制度的產生,或許是因為被告傷害的是其他公民,因此以公民的角度來論定他的罪,是最公平的吧。

  既然陪審團的觀點如此重要,電影中的法庭戲才會安排辯才無礙的律師,只要律師可以說服陪審團被告是無罪的,那麼即使真相是被告有罪,他仍然可以逍遙法外。畢竟,陪審團只是一般人。

  在學法律的過程中,時有所聞:法官就像一個神的角色。因為,古時只有神才能審判人是否有罪,而人們利用各種病態的「證明」方式:被告在嚴刑之下,若是正直、清白的,就會受到神的保護,不會死亡,那麼他就是無罪的(事實上,證明的方法都相當慘忍,也容易置死)。

  在台灣,法官審判的結果,可以決定人的生死。而陪審團,也有能力決定被告的生死,因此權力等同於神。

  不過,別忘了,無論是法官或是陪審團,仍然是人,是誰賦予他們權力決定人的生死?而那些被處決的人,某些程度上,撫平了受害者家屬的悲痛,算不算一種借法官和陪審團的手殺了這些被告的情形?

P12「美國司法體系中的陪審團制度,仍被美國律師們認為是判定被告清白或有罪的最佳方式。但陪審團既然是由人組點的,就難免會犯錯。在戈德曼一案中,陪審團相信安妮.布萊爾所說的每一個字-雷波維茲法官的機敏傑克.科恩是這樣,耳聞目聞她站在證人席上的觀們也是如此。但是,陪審團是否會因為這差點發生的誤判而羞愧?辯護律師又是如何呢?為何他在審判前不進行必要的證調查?為何他沒有發現這個貌似正經的原告,真實的品格和名聲如何?」

P117-119「你們已經被授予個人所能獲得的最高特權,那就是裁決另一個人的命運。你們必須要仔細地衡量事實。最重要的是,要把你們每天在日常生活和事務中所用的常識,用到法庭上來,這就是「自由心證」。……為什麼陪審團不裁定他無罪呢?……我們每一個人在成年之後都會有許多根深蒂固的習慣,也許連我們自己都沒有意識到我們有這些習性。習慣之一便是對權力機構的敬畏,另一習慣則是渴望得到鄰里的尊重,害怕受到他們的指責。」

 

  (三)精神病患與犯罪

  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害怕精神病患。恐懼讓我們把這些人隔離在我們的生活之外,以免受到傷害。況且法律保護精神病患,導致人人自危的情形。縱使在訴訟中可以要求賠償,但通常精神病患的家庭,經濟並不富裕,因此求償無門。所以我們希望這些精神病患都可以遠離社會。

  我們家附近有個精神病患,鄰居避之唯恐不及。這精神病患活在世界上有什麼意義?他對社會有所貢獻嗎?不,對多數的人來說,沒有任何的貢獻,更可能帶來災難。那我們可以把精神病患像是無法治療疾病的寵物安樂死嗎?不行,因為精神病患雖然生病了,他仍然是個「人」,擁有自己的「人權」,他的權利不因為心神喪失有所差異。

P50「本案有絕好可靠的環境證據了解間接證據了解,當然絕大多數證明都是被他自己一手炮製出來的。通常情況下,被告不會製造對自己不利的間接證據,但他做了,似乎想讓地方檢察官更容易打贏這場官司似的。」

P198「佛洛依德第一個告訴世人,我們不僅有意識,還有潛意識。潛意識有時會獨立於意識之上主宰我們,驅使我們做出跟平常行為自相矛盾的事情。」

P211「上帝之手:有時,自然會犯下可笑但可怕的錯誤,但法不容情,個人沒有權利糾正這種錯誤。如果大自然拋給世界一個先天不足的畸形生命,法律會殘酷的堅持要他活下去。矛盾的是,法律在對動物卻仁慈多了。事實上,如果人類不替無法療救的動物執行人道毀滅而任其受罪,法律反而要懲罰他。……神智清醒的罪犯接受的就是一種安樂死,不論是在死在電椅上、絞刑架或者毒氣室裡,只不過他們能預料到極度的痛苦。我們不能理解的是,為什麼精神不正常的罪犯在殺人後,還要浪費本州的經費繼續活著?為什麼不對他們實行『安樂死』 ?……是否可以在確認親屬想除掉負擔的情況下,可以由官方對其實施沒有預警的『安樂死』。」

 

  (四)服刑是一種回歸社會的方法?

  由上述衍生而來,犯罪者會不會可能是精神病患的一種?若是的話,我們能否治癒他們?我們把一堆受刑人統一在監獄中管理,期待他們可以回歸社會。但實際上,我們是把犯罪的人隔離在社會之外,因為我們太恐懼了,恐懼讓我們選擇最快治癒犯罪者的方法就是:隔離他們。

  只要我們不受到傷害,任何可以讓犯罪者遠離我們的方法都行,無論是建造監獄隔離,或者槍決處死。這是最有經濟效益的方法,但,是否為有實際效益的方法?我想,「再犯率」可以明顯看得出來。

  再犯的可能有三:
  (一)犯罪者關在一起,彼此「分享心得」,等出獄後再大幹一票不無所在。
  (二)出獄後人們面對服刑完畢者的眼光,就不是面對一個「正常人」的眼光,在如此的壓力之下,促成他再犯的可能。反正這潭水都黑了,就繼續黑下去吧,即使我改過向善,也沒人相信。社會的接納力仍然不足。
  (三)受刑人出獄後,還是跟受刑前相處的朋友在一起,「近朱者赤,近墨者黑」古人說得並非無道理。
  若三個條件或是其中二個條件成立,再犯的機率就會升高。

  受刑人是不是向善,從服刑長短無法絕對的看出來。如書中雷波維茲法官審理的案件,審判時被告痛心疾首表示自己錯了和已服期刑十年的受刑人,雷波維茲法官都寬容的假釋,或盡可能對他們減輕期刑。然而,他們在離開監獄後,仍然再犯了。縱使如此雷波維茲法官仍堅信自己的理念,給予看起來認錯的人改過的機會。

  因此當然也有受到雷波維茲法官感召的被告。被告被唆使成為搶劫的共犯,雷波維茲法官知道他是個好孩子,沒有任何前科與犯罪的紀錄,因此減輕他的徒刑,而這位被告之後完全沒有再犯罪,也有美滿的婚姻和人生;另一名被告受假釋,不過因為有前科紀錄,因此應徵不到工作,在獄中學習的技能又太過老舊,因此生活陷入困難。他到法官的家中,跟法官說:如果他再找不到工作,一定會再次犯罪。法官盡可能的幫他找了加油站的工作,而這位假釋者的確找到自己未來的路,他陸續開了四家加油站,展開全新的生活,沒有人知道他曾經是受刑人。

  上面的例子你看出來了嗎?會不會再犯,是需要社會包容的力量基本維持生計的能力,才有可能讓受刑人重新出發,邁向嶄新的生活。若是無法填飽肚子,要如何符合社會的期待?畢竟社會,早已背叛他們的期待了。社會包容力、基本生存力、受刑人是否有心擺脫過去,是讓受刑人重新生活的三原素。

 

  (五)犯罪者之有跡可尋?

  記得修林聰賢老師的犯罪學時,課堂中提到特定頭型(頭骨)的人,特別有犯罪的可能。我相信你看到這裡,一定和當時在課堂上的同學一樣,視為無稽之談,大笑一場。在本書中,雷波維茲法官的演講,也有學生提出此理論,而法官反駁了他的說法。

  如果犯罪真有所謂的公式,那麼隔離這些犯罪者就可以降低犯罪率了。不過事實證明,相貌堂堂、西裝筆挺的人,也有犯罪的可能。因為人的心理是複雜的,會義憤而做出腦袋還沒思考的行為,這些偶發的事件,是無法被歸納在統計學的數據之中。

  因為每個人能承受的刺激程度不同,導致引發犯罪的原因眾多。我們無法像電影《關鍵報告》中有犯罪預防的機制,畢竟你在上一刻可能想殺了對方,下一刻看到廣闊美好的風景,心情就會豁然開朗,放下屠刀。因此犯罪是無法杜絕的事件,只能想辦法降低。要怎麼降低犯罪,又可以另開專篇寫文章……這涉及的因素相當多。

P71-72「學生:『幾乎所有的謀殺案的被告都是天生的罪犯,也就是說,他們是一生下來就注定要當罪犯的。你曾為超過一百名被控謀殺的疑犯做過辯護,那麼是否在道德方面、生理方面或神經系統方面,有什麼特質會使他們無可避免地走上犯罪道路呢?有沒有天生的罪犯?』雷波維茲法官認為沒有天生的罪犯。
『費朗耶.約瑟夫.戈爾理論:對頭骨構造研究證明。』
布羅斯的實證學說證明:『罪犯是一種人類學中的畸形兒,帶有明顯的結構學上的特徵,例如耳朵的形狀、頜骨的傾斜度和下巴的稜角等等。他認為這樣的人是上天注定要變成職業罪犯的。』」

P73「人們會由於各種不同的原因去進行犯罪,有些人是因為貧困,有些人是因為覺得靠工作養家糊口是黃毛小子或傻瓜才幹的事情,有些人則是因為有精神病患這和他們的生理特徵無關),因此失去了辯別對的能力。最後這一類人應該去醫院,而不是進監獄,環境也會逼許多人去犯罪。--環境可以怎樣使一個正派、通常是遵紀守法,甚至篤信宗教的人變成一個殺手。我們在面對自己的同胞時應保持一種克制的態度。但在偶然情況下,有些突發事件會使這種克制突然失控,這是我們無力操縱的情形。」(警察的例子)

 

  (六)不同的族群?不同的種族?不同的顏色。

  本書有個篇幅廣的案例:斯卡伯雷「強姦案」。

  案件是說一名白人女子指控九名黑人強姦她,而斯卡伯雷的法院並沒有充足的證據,就判九名黑人有罪,只因為受害者是「白人」,而加害者是「黑人」。有色人種就是骯髒、無恥、充滿犯罪的,我只能說,這單純是白人莫名的種族歧視所致。黑人、黃人、白人的血都是紅色的,有何不同?一白遮三醜,一黑也可以遮三醜啊,白人的優越感的確讓黑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(但在長時間的社會變遷中,雖無法杜絕,但應該有所改變)。

  其實台灣存在的族群意識也不容忽視,老一輩的人對於原住民評價就相當低,嗜酒、縱慾(指生很多小孩)…等,從「蕃仔」這個稱呼就知道台灣有族群的歧視,不過在社會風氣愈開明的現下,新一代的年輕人應該就不會有這種想法了,畢竟,原住民可是真正的台灣人呢!

  而新一代的台灣人民,是外籍新婚和新一代的台灣之子(外籍配偶與台灣人所生),我想這可能也會產生四、五○年代,閩南人和客家人看待原住民同樣的問題,只是原住民朋友提升了,而新台灣人民取代了原住民當初的地位。每當我想到這件事,就會想到「代罪羔羊」這詞。

  本書中,雷波維茲法官在該案直接點破「陪審團中為什麼沒有黑人陪審團員」的問題。在該州對於黑人相當歧視,幾乎案件跟黑人有關,有罪的絕對是黑人,以皮膚的顏色作為審判的基礎。這讓我想到美國的影集Laws and Order其中一集,是黑人女孩被強姦但警察不受理,認為她們在說謊的故事,實在令人相當憤憤不平呀!

  雷波維茲律師承辦此案,還面臨該州白人民眾的憤怒(他們認為黑人就是該死,為什麼雷波維茲要幫黑人辯護,還以雷波維茲是猶太人大做文章)。若是雷波維茲律師沒有插手此事,九名黑人被告就坐上電椅處決了。然而,最後這九名被告就性侵案件無罪釋放。自此,陪審團中,一定會有一名黑人陪審團員,以維持美國聯邦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保護。

P291「偏見是人腦中的蜘蛛。偏見是不公正的發源地。…陪審制度是廢話,黑人被有系統有組織地從候選人當中排除掉。」

P335「亞伯拉罕.林肯:我們建立這個國家時就宣稱:『人是生而平等的』但現在,當我們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待這句話時,它就成了:人是生而平等的,除了『黑人』」

P363「獲釋的感受:這種感受和我以前自由時的感覺是一樣的。」

 

  (七)選任法官

  塞謬爾.雷波維茲先生在擔任20餘年的律師後,被提名為法官候選人,而他也不負眾望的,選上了法官。是的,美國的法官不是考試制度篩選出來,而是具有長時間法律實務者選任出來的,跟台灣藉由考試制度就具有法官身分不同。

  所以到地方法院旁聽時,會看到某些法官相當年輕,只有二十來歲而已。以考試篩選出法官,讓人詬病的是:某些沒有社會經驗的人,第一份工作就是法官,在審理時是否會有所疏漏或偏離社會常情的判決?因此台灣才有「法官法」草案的產生,也就是法官不以通過考試的方式選出,而是以「有相當經驗及資歷的檢察官、律師或學者遴選」,讓審判的品質再提升。

 

  塞謬爾.雷波維茲先生,從1919年第一場刑事案件辯護,到1941年選任法官,而於1961年去逝。書中傳達的故事,顯現他的確在美國司法上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。因為他連勝的紀錄、因為他孜孜不倦犧牲睡眠去思考訴訟策略的精神、因為他對人權的重視、因為他相信被告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、因為他對案件廣泛思考,尋找那五分之四真相的精神,讓他在歷史上留名。

  有時我們會說:「別想太多。」但是,在這個資訊充足的時代,篩選接收的資訊,也是相當重要的技能之一。畢竟,不是能一個人主觀的所見所聞,而代表事情所有的真相。只有思考,才能發現疑點,發現真實。

P434「法官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:有禮貌地聽,謹慎地回答,認真地考慮,公正地裁決。我們又加了一個條件,必須熟知法律,這是一條非常重要又合乎需要的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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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以下是我沒提到,但認為滿有參考(思考)價值的句子、對話。 

P33「你能夠充份掌握專業的唯一方法,便是積極主動地參與其中。要想要參與其中,你就必須要有當事人,而當事人除了可以充當幫你進入法庭的工具以外,對你沒有任何重要的價值。」

P222「證人的底細,警察和法官是否有檢查清楚?若是在被告被判有罪並施以電刑,證人的記錄才曝了光,那司法公正性不就蒙羞?證人的壞名聲,就能使司法不公正的醜聞好一些嗎?」

P228「成年人也常常錯誤相信自己的觀察力,而不肯接受懷疑。一個確認「就是他!」的證人,當然可能犯下錯誤。人類的眼睛很有用,但並非萬無一失的器官。不僅一個老實的人會老實做出徹底錯誤的指證,而且還可能是二十個人同樣錯認了被告。(申請貸款人是否有信譽的處理員,被控詐騙,事實上他只是長得跟詐騙者很像的人而已)

P238.239「證人可以視而不見。(舉煙的例子)不要把「眼見」和「感知」弄混了。後者是說。明確地看到清晰的影像,在大腦的感光膜上產生的印象。今天早晨我回車庫取車,開到市區的法院來,我確實看了前方的景物,所有的交通指示,但你們要我描述我在行程中看到的特定物,我必須承認什麼也記不清了。為什麼?我「看見」了每個車輛通行標誌,但我沒有「感知」任何一個,因為我的注意力沒有集中在行程中的任何物體或事件上。我的腦子在運轉,我開車只是一個自動的動作。」

P241「暗示的作用,暗示會對證人的大腦產生極大的影響。」

P406「盤問證人的目的:一是引誘證人說出更多有利於你當事人的事實;二是控告證人有作偽證的犯罪行為。當為了達到指控證人的目的而對證人進行盤問時,一定要小心,否則獲得的結果就會事願違。」

P484「公設辯護人,國家指控一個人,但法律規定應先被假定為無罪。」

P493「科學能幫助宣判有罪之人有罪,卻很少使無罪的人獲判無罪。」

 

.其他文章: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 

塞謬爾.雷波維茲,無罪推定原則,刑法,刑罰,安樂死,精神病患,種族歧視,連續139場刑事案件,陪審團,法官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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